理解上帝的律法首先要从上帝作为造物之主和主的角度,其次要放在上帝教导和命令祂子民所处的圣约背景之中。在圣经中,律法有许多不同但相关的用途,其核心是上帝是谁,和我们作为祂形象的承载者以及祂的子民与祂之间的关系。
本文从五个方面阐释了圣经中上帝的律法。从上帝就是律法这一真理开始,讨论继而转向作为我们的创造主和主的上帝,受造物应当完全顺服祂并且祂也要求他们顺服祂,接着将关于上帝律法的讨论放置在上帝与我们立约关系的背景中。理解上帝的律法不能脱离上帝作为造物主和盟约之主的角色,以及圣经盟约在新约和基督律法中的实现。
在一般的讨论中,“律法”特指“上帝的律法”,指的是上帝颁布给受造物的命令,用来规范他们的生活和伦理行为。在圣经中,虽然“上帝的律法”理所应当地包含了这一概念,但除此之外还有多种用法,最重要的是用在盟约关系中。律法(torah, instruction,nomos)主要与盟约联系在一起,从亚当时的创造开始,直到基督的新天新地。事实上,在圣经和神学中,我们至少可以用五种不同但相关的方式来谈论上帝的律法。
首先,我们必须从上帝的角度来思考“上帝的律法”。三位一体的上帝就是律法,因为祂的旨意和祂的本性就是宇宙的伦理标准。因此,只有上帝才有权决定什么是对的,什么是错的,并让祂具有伦理意识的受造物(包括人类和天使)对是否完全遵守祂的命令而负责。
为什么会这样呢?因为上帝不是被造的,祂是独立、自足的主,是天地的创造者(创 1-2;诗 50:12-14,93:2;徒 17:24-25)。唯有祂“从自身得生命”(aseity),这不仅意味着祂是自有永有的,还意味着祂是正确的标准。圣经在强调神的圣洁时强调了这一真理(出 3:5-6,15:11;利 11:44,19:1;赛 6:1ff,57:15;结 1-3;来 12:28;彼前 1:15-16;约壹 1:5;启 4)。
在圣经中,“圣洁”有主次之分。首先,它指神的超然自足——神得“高举”——是“至圣者”(申 26:15;代上 16:10、35,29:15;诗 3:4,11:4,20:6,22:3,28:2,48:1,65:4;赛 6:1,40:12-26,45:11,47:4,48:17,52:10,54:5,55:5,57:13-15,63:10;耶 25:30;结 28:14;珥 2:1;摩 2:7;亚 2:13)。其次,它指上帝是完美的伦理标准。这就是为什么在罪的问题上,上帝的圣洁与我们的罪相对立(利 19:2,20:3、26;书 24:19;撒上 24:19,6:20;诗 24:3,60:6,89:35,145:17;撒上 5:16;耶 23:9;结 11:9;摩 4:2;玛 2:11;来 7:26,12:10;彼前 1:15-16;启 15:4)。正如圣经提醒我们的那样:祂的眼目如此清洁,不看邪恶;祂不能容忍错误(出 34:7;罗 1:32,2:8-16;赛 59:1-2)。与上帝的圣洁和伦理完美、密切相关的是祂的忿怒,即祂对邪恶的神圣反应(罗 1:18-32;约 3:36)。然而,上帝的忿怒与祂的圣洁不同,它不是一种内在完美,而是祂的圣洁、公义和正义面对罪时所具有的附加功能。没有罪的地方就没有忿怒,但圣洁一直都在。但是,当圣洁的上帝面对祂受造物的罪时,就必然会忿怒,必定会充分彰显祂的公义和正义。
毫无疑问,上帝就是爱(约壹 4:10),但爱与圣洁密不可分。上帝的本性就是祂之所是。当我们翻阅圣经时,上帝圣洁的爱会显露出来,特别是在基督之十字架和我们得称义当中。例如,约翰并不认为上帝的爱忽略了我们的罪,相反,他认为神圣的爱是爱不可爱和不配之人。事实上,上帝之爱的最高体现是在天父赐下自己的儿子作为我们的赎罪祭,使祂自己对我们的圣怒转回,并为我们满足了公义的要求(约壹 2:1-2,4:8-10)。因此,在基督的十字架上,我们看到了上帝的圣洁、公义、正义和爱的最大彰显,在这里,拥有至高恩典的上帝表明自己是公义的,是使那些信靠基督耶稣之人得称为义的那位(罗 3:21-26)。
综合这些真理,圣经首先将“上帝的律法”与上帝本身相等同。只有上帝才是全地的审判者(创 18:25),祂的行为总与祂的身份相符。如果不明白这一点,就会误解上帝是谁,误解以我们的主耶稣基督顺服的生命和替代性的死亡为中心的上帝那荣耀救赎计划的全部道理。
作为造物主和主,上帝理所应当地要求祂的具有伦理意识的受造物——无论是人类还是天使——完全顺服和忠心地爱祂。在这里,“上帝的律法”指的是祂对我们的具体命令和要求。在创世中,这体现在上帝给亚当的命令中(创 2:16-17),这不只是一个一次性的命令。归根结底,上帝对亚当——祂形象的承载者和约中的受造——的要求是在爱和信任的关系中完全顺服上帝。
事实上从一开始,上帝对亚当的要求,推而广之对全人类的要求,就是要我们全心全意地爱祂,和像爱自己一样爱我们的邻舍。亚当的受造不是为了孤独,而是为了团契相交,首先是认识和爱上帝,然后是认识和爱他的妻子、家人,进而是整个人类。因此,最大的诫命(太 22:36-40)始于创世,也见于圣经中的所有盟约,虽然具体的命令因盟约而异,但基本的绝对伦理要求却贯穿始终。
在神学讨论中,我们通常使用“律法”(相对于“福音”)来描述上帝对祂形象的承载者的绝对要求,即完全彻底地爱祂、信靠祂、顺服祂。因为我们是神的子民,又在亚当这位盟约之首以下,所以全人类都有这个义务,我们悖逆神的结果就是犯罪和被定罪,可悲的是,这就是发生在亚当身上的事,现在全人类都如此(罗 5:12-21;参罗 3:23,6:23)。
有些人将上帝给全人类的绝对伦理义务与“自然”法则相等同。如果把这一观点放在圣约的背景下,它无疑是正确的。上帝创造了我们,让我们像祂一样圣洁,并按照祂所建立的创造秩序与神和他人相处。这就是为什么全人类都应该爱上帝,珍视他人的生命(见创 9:6),并按照上帝在创造中的命令和律例生活,譬如为了建立婚姻和家庭正确运用性。违反上帝创造的秩序就是悖逆上帝本身,成为偶像崇拜者,受到上帝公正的谴责。因此,保罗将人从受造之物和良心中能够认识到却可悲地压制和拒绝的真理作为他们被定罪的依据(罗 1:18-32;参罗 2:12-13)。
在亚当犯罪之后,上帝对所有人的绝对要求仍然延续,但由于我们的罪,我们被定罪并被判处了死刑(创 3,5;罗 3:23,6:23)。我们唯一的盼望在于主耶稣基督(创 3:15),祂是完全的人,因此祂的生命能够为我们提供盟约中完美的服从(罗 5:12-21;来 2:5-18),但祂也是神圣的神子,只有祂能够满足祂自己对我们的要求,为我们担当刑罚。
“上帝的律法”也可以说是上帝写下的话语或圣经。事实上,因为圣经中的律法(torah,指示)概念与盟约直接相关,因此圣经中的盟约会写下来。摩西律法(torah)或盟约尤其如此,它是作为治理和指导以色列民族的指令而写的(出 24:12、31,31:18,32:15-16,34:1)。上帝立约和下达指令的目的是让祂作为主和王统治祂的子民,并指导和指引祂们的生活。
因此,书面的律法之约与整个“摩西五经”一起称为“摩西的律法”或“摩西的律法书”(书 8:31,23:6;王下 14:6;参申 28:61,29:21,30:10,31:26)。它不仅包括上帝的“命令”和“律例”(申 30:10),还包括关于如何在上帝面前生活、如何处理自己的罪以此来接近上帝(如《利未记》),以及如何在恰当和公正的关系中彼此相处的教导。
后来随着圣经经卷的增加,“律法和先知”这样的说法就指整部旧约圣经(太 5:17,7:12,11:13,22:40;路 16:16,24:44;约 1:45;徒 13:15,24:14,28:23;罗 3:21;参提后 3:15-17)。随着上帝之子的降临和新约的开创,新约经卷也添加进来(来 1:1-3;参帖前 1:4,2:13;彼后 3:16),从而形成了一部完整的圣经正典。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上帝的律法”可以指圣经,特别是”摩西五经“(torah),也可以引申为整本圣经,因为圣经是上帝启示的话语,用来指导、指示和引导祂的子民。
在圣经中,这是这种表达方式的主要用法。律法(torah,nomos)主要是指西奈山之约和《申命记》中该约在摩押地的更新。律法是赐给以色列人的,它与之前的亚伯拉罕之约和创世之约有机地联系在一起。它们以各种方式预示并指向基督的降临和新约的到来。
最好把律法之约看作一个单元或一个整体。圣约神学通常把圣约分为三部分:道德律(出 20 章;申 5 章)——它反映了上帝与创世相关的普遍伦理要求,以及以色列的民法和礼仪律,这些律法现在都在基督里实现了。毫无疑问,这样看待圣约有一定道理。圣经区分了各种盟约(例如,某些原则更重要、更有分量,太 5:24,9:13,23:23),有关献祭的律法(利 1-7)与民事方面的律法,进而注意到十诫的中心地位。然而总体而言,圣经将摩西律法视为一个整体,在上帝对以色列的计划中发挥着特定的作用,作为一个完整的盟约它在基督和新约中得到了实现。
《加拉太书》5 章 3 节和《雅各书》2 章 8-13 节等经文都指出了这一方向。遵守或违背律法的一部分就意味着遵守或违背了整个律法。或者,正如《希伯来书》的作者所论证的,摩西之约这个整体是以祭司为基础的(来 7:11),随着祭司制度的改变(诗 110;来 7),整个盟约必然会有改变,而不仅仅是部分改变(来 7:12,8:7-13)。此外保罗说在他成为基督徒之前,是在摩西律法之下,但现在在基督里他是在新约之下(林前 9:21)。保罗把这些圣约看作是一个整体,旧约已经在基督里实现了。
此外,圣经也把摩西律法看作是神计划中的一个临时性的完整盟约,它有一些目的,但最终指向它在基督里的成就(罗 10:4;加 3:15-4:7;来 7:11-12)。因此,摩西律法作为一种盟约,不再直接约束基督徒。事实上,律法作为训蒙的师傅( paidagōgos,加 3:24),监督神的百姓并指导他们的行为,随着基督的降临和新约的建立(加 4:1-7),已经走向了终结。
摩西律法是在救赎历史中颁布的,是神计划的一部分,其核心目的是揭示神的本性,通过将以色列人囚禁在罪中来揭示人类犯罪的本质,并指示神如何通过祭司和献祭制度来施恩救赎(如罗 3:19-20,5:20,7:7-12,8:2-3;西 2:14;来 7:11,10:3)。摩西律法带来了生命的应许(利 18:5;罗 2:13;加 3:12),但由于人类的罪,尽管它是“圣洁、公义、良善的”(罗 7:12),却不能拯救我们。事实上,神从未打算用摩西律法来拯救我们,但它的预表模式(如献祭制度、会幕-圣殿、祭司制度等)却预示着神将如何救赎祂的子民。但归根结底,神的义在摩西之约之外(罗 3:21),唯独在新约中才能找到(罗 3:21-31,8:2-4;加 3:13-14,4:4-7)。
然而,重要的是要强调摩西律法作为圣经仍然在向我们发挥作用,教导我们关于上帝荣耀的救赎计划,使我们有智慧在基督里得救,并指导我们作为上帝的新约子民如何在世上有智慧地生活。
基督既已降临,基督徒就不再“在律法(摩西之约)之下”;相反,我们是在新约之下(如罗 6:14-15;林前 9:20-21;加 4:4-5,5:13-18)。在神的计划中,摩西律法有它的功用,但现在在基督里,它达成了它的终极目标(罗 10:4;加 3:15-4:7)。
关于这一点,《哥林多前书》9 章 20-21 节非常重要。作为基督徒,保罗不再认为自己“在律法(摩西律法)之下”,值得注意的是,他并没有把上帝的律法等同于摩西的律法!相反,保罗认为自己在上帝的律法之下,但上帝的律法现在完全依据基督(ennomos Christou)来定义——“在基督律法之下”。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可以忽略摩西律法,因为它是有权威性的圣经(提后 3:15-17)。事实上,新约既教导新约取代摩西律法,也教导新约成就摩西律法。一方面,在新约中,旧约被基督的律法所取代(林前 9:20-21)。我们不再依靠摩西之约,而是依靠基督(加 2:19-20;腓 3:4-14),我们在基督和使徒的教导中分辨神的旨意(加 6:2;林前 7:19,9:21)。另一方面,新约成就了旧约。
这方面的关键经文是《马太福音》5 章 17-20 节。尽管围绕这段经文仍有争论,但最好从救赎-历史的角度来理解“成全”(见太 1:22,2:15、17、23,4:14,8:17,12:17,13:35,21:4,27:9)。耶稣成就了律法和先知,因为他们都指向耶稣,而耶稣是使他们达成预期目的的那位。因此,律法和先知具有预言的功能,因为他们预表和预言了基督的降临。毫无疑问,预言所给出的预示随着它是预表模式(如出埃及、献祭、祭司和圣殿)还是律法的指示而有所不同。然而,根据《马太福音》5 章 21-48 节中的大对比(antitheses),耶稣教导说旧约的预言都应验在祂自己和祂的教导中了。在耶稣的教导中,祂不仅阐明了旧约的内容;更重要的是,祂通过表明旧约所指向的内容——即祂的降临和整个新约时代——来实现律法。
这就是为什么对基督徒来说,圣经都是用来教训我们的,不过要通过并且藉着它在基督里的实现应用在我们身上。从这个意义上说整本旧约,包括摩西律法在内,都是为了教导我们,尽管并非所有的命令都对我们适用。摩西律法不再作为一整套盟约约束我们,但从创世以来,通过摩西律法所表达的伦理要求,在新约中并通过新约继续对我们适用。事实上,上帝对爱神、爱邻舍的绝对要求,最初是在创世时提出的,在堕落中遭到扭曲,然后在旧约中得到恢复。在新的创造中,将不再有罪恶和悖逆,我们对上帝律法的顺服将表现为完全的爱、忠心、信任和顺服。哪怕现在,通过圣灵所建立的我们与基督的盟约行联合,我们将越来越像基督,这将在祂再来、我们得荣耀时到达巅峰。
编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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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DeepL;校:Jenny。原文刊载于福音联盟英文网站:The Law of Go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