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人都有自由意志,他们可以自由地做出自己的选择,但左右我们选择的欲望则受我们本性的影响,因此有罪性的人只想选择犯罪。
由于圣经描述人是整全的受造物,因此我们知道意志的功用并非独立于人类本性的其它部分。因此,自由意志并不是指意志能够任意选择,而是指意志能够自由地按照内心的渴望做出选择。因此,人的自由意志是指一个人能够选择自己想要做出的选择。然而,圣经也明确指出,作为堕落之人我们的本性并不是中性的;相反,我们是败坏的,这不仅因为我们不做当做的事或做了不当做的事,还因为我们都继承了堕落的本性。这意味着,在神的恩典之外,除了犯罪以外我们无法做出别的选择,因为在罪性的驱使下,我们只渴望选择犯罪。因此,人的意志既可以自由地做出选择且做出有悖圣经道德的选择,又在捆绑中只能选择犯罪——除非藉着神的恩典。
尽管基督徒对神的主权与人的自由之间的关系有不同理解,但有几条圣经原则是所有人都应坚守的。首先,我们不能否认我们的神拥有完全的主权——这是圣经的教导。在圣经中,这一点无可辩驳,这也是我们赞美神、欢喜快乐的理由。第二,人的罪性与生俱来,他们生来就需要神的恩典来拯救他们。第三,尽管人天生有罪性,但他们仍然要为自己的所作所为担负道德和受审责任。第四,神是完美的,是最值得赞美的,而祂之完美的部分体现就是祂不犯罪(即神所做的一切必然是完全公义和圣洁的)。单独来看,所有这些神学命题都很容易接受,但当基督徒开始尝试分析这些命题,并把它们用一致和连贯的方式联系在一起时,就会出现严重的分歧。
例如,福音派基督徒同意人生来就有悖逆神的罪性。他们同意,如果没有神的恩典,没有人能得救。但在理解堕落之人的意志与神的恩典如何相互作用时,他们就会有很多分歧了。是的,福音派基督徒同意,未重生之人的所有感官能力都受罪的影响,但人的意志在多大程度上受罪的影响却引起了激烈的争论。每个人都是在罪中生的,意志也受罪的影响,但在重生和救赎的恩典之外,我们有罪的意志又有什么能力呢?我们的意志能做什么?我们有多自由?
圣经证明,人是整全的受造物——我们的思想和行为都由心发出。换句话说,我们不能把意志看作是一项能脱离我们本性的自主能力。也许最好把意志简单地理解为我们做出选择的能力。我们的意志不会凌驾在我们的心(我们最内在的自我,我们人格的中心)之上,我们的心也不会在我们的本性之外运作。我们的心有自己的愿望和优先事项,而我们的意志会顺应我们的天然愿望行动。因此,我们会做我们最想做的事情;我们会根据我们内心深处的本性欲望做选择。
当然,这就引发了一个问题:我们的本性究竟是什么?圣经明确地评估说,我们是败坏的,这不仅因为我们不做当做的事或做了不当做的事,还因为我们都继承了堕落的本性。人心比万物都诡诈,坏到极处(耶 17:9)。无论是在大洪水之前还是之后,神对人心的分析都是它总是恶的(创 6:5,8:21)。保罗在《罗马书》1 章 18-32 节中详细论述了人类堕落的悲惨现实,他在《罗马书》3 章 9-20 节中对人类状况的总结排除了任何依据让任何人能在神审判台前声称自己无罪,同时也摧毁了在神纯粹恩典之外得救的任何可能性。难怪保罗说,在重生之前“你们死在过犯罪恶之中”(弗 2:1);我们不仅是在罪中患病,以至病入膏肓,而是我们已经死了。
由于我们的意志随着我们内心的欲望而动,因此本性堕落就意味着我们的意志远离了神。心是至关重要的问题。正如耶稣所说:“从人里面出来的,那才能污秽人。因为从里面,就是从人心里发出恶念、苟合、偷盗、凶杀、奸淫、贪婪、邪恶、诡诈、淫荡、嫉妒、谤讟、骄傲、狂妄”(可 7:20-23)。耶稣还说:“你们或以为树好果子也好,树坏果子也坏,因为看果子就可以知道树。毒蛇的种类!你们既是恶人,怎能说出好话来呢?因为心里所充满的,口里就说出来”(太 12:33-34)。我们的所思所想、言语行为都源于我们的心。我们的心是邪恶的,受罪捆绑。既然我们的意志不能主宰我们的心,而我们的心又受邪恶主宰,那么我们的意志就会受罪恶奴役。人的意志本身没有自由能战胜罪恶的心。我们按照本性选择,而我们的本性是悖逆神的。
《罗马书》8 章 7-8 节是对人类状况最清醒的一个控诉。保罗写道:“原来体贴肉体的就是与神为仇,因为不服神的律法,也是不能服;而且属肉体的人不能得神的喜欢。”这句话非常清楚地表明,受罪性辖制的心不仅不顺服神,而且不能顺服神。如果没有恩典,人就不能得神的喜欢,也不能顺服祂的律法。如果我们的意志是自主的,就可以超越我们堕落的本性,那么从逻辑上讲,我们就有可能选择顺服神的律法,但保罗断然否认了这种可能性。不,我们的意志在实现我们内心的欲望,因此它的选择就是敌视神和悖逆祂的律法。
然而,我们要为自己所有罪恶的选择担负全部责任。神因人的罪行而责罚他们,这证明了他们罪有应得。我们担负着道德责任。这意味着,当人顺从本性的欲望行事时,就应该认定他们要为此负责。我们无法选择自己的欲望,但当我们出于本性行事时,我们就要为自己的行为负道德和属灵上的责任。换句话说,当我们做自己想做的事时,我们就要为此负责。如果我们有罪恶的心,我们渴望犯罪,那么当我们出于这本性行事时,我们就要为此负责。无法不犯罪并不能免除我们的罪责。人们对自己所做的一切都负有责任。我们按照堕落本性的倾向行使我们的意志,我们要为此负责。
因此,自由并非在各种可能性之间做出选择的自主能力,也不是超越我们本性的特殊能力。在道德相关且负责的意义上,自由所要的只不过是我们选择做自己想做的事。神的本性决定了祂永远只行义,但祂仍然最值得赞美。神无法真地在行善或作恶之间做出选择:祂的本性禁止这样做。然而,神仍然要为祂所做的一切负道德责任(这也是祂值得赞美的原因——祂是作为一个主体在行事,而非像个机器一样行事)。神的自由在于祂按照祂的本性行事。这一原则同样适用于人类的自由——当我们按照自己的本性行事时,我们就要负责。神无法作恶。堕落的罪人无法以神所喜悦的方式生活。神只能做正确的事。堕落的叛逆者无法顺服上帝神圣的律法。好树(即本性)结好果子;坏树结坏果子。如果没有神的恩典,我们都是坏树,都会结坏果子。可怕的是,如果没有神的恩典,我们的自由意志就是我们受罪奴役的心。感谢神赐予我们丰富而自由的恩典!
编注:本文为“简明神学”系列专文之一,本文所表达的所有观点均为作者本人的观点,本文基于知识共享(Creative Commons)的署名-相同方式共享(Attribution-ShareAlike, CC BY-SA 4.0)协议免费提供给公众,允许用户以其它媒体/格式和改编/翻译其中内容,但需要附上原文链接、指出自己所做的修改,并采用同样的知识共享许可协议。
译:DeepL;校:Jenny。原文刊载于福音联盟英文网站:The Freedom and Bondage of the Wil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