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二,全美很多很多公民将犯下最恶劣的公民罪行:他们不投票。如果有人知道谁没有投票,这些不投票的人可能会遭受蔑视和嘲笑。他们会被广为责备,因为他们辜负了国家,没有履行公民义务。
遗憾的是,这种对待不投票公民的不尊重大部分来自基督徒。在美国,基督信仰和公民宗教经常会混成一种奇特的混合主义,在这种情况下,对上帝和对国家的忠心以对我们信仰有害的方式交织在一起。
一个典型的例子就是投票问题。
很少有基督徒会直接指出,选择不投票实际上是犯罪得罪了神。但是,有太多的基督徒在暗示这一点,认为在国家事务上投票是源自圣经的基督徒道德义务。
投票的确是一项重要的政治特权,不应该被忽视。但是,虽然圣经中包含了我们作为公民的一些道德义务,但基督徒没有投票的道德义务——尤其是当这样做需要我们违背良心的时候。投票也可以是一种积极的道德善行,但我们可以出于某些合乎圣经的原因而放弃行使。
要理解我的论点,就需要我们明确投票是公民的权利、公民的义务还是公民的责任。“公民的”(civics)一词来自拉丁语,意思是“与公民有关”,因此,公民的义务、权利或责任应该是与作为公民有关的权利、义务或责任。遗憾的是,对于这些术语的含义和包括的内容,目前还没有明确的一致意见。为了清晰起见,我提出以下定义:
我们之所以要做这样的区分,是因为并非所有的公民都有相同的权利、义务或责任。例如,一个17岁年轻人,如果他有工作收入,那么他就有纳税的公民义务,但他们没有投票的公民权利。这样的区分对于理解基督徒在什么地方以及如何拥有圣经规定的公民义务是必要的。
基督徒必须履行公民义务,因为这些义务有法律的强制力支持。保罗说,那些拒绝遵守国法的人就是拒绝顺服神(罗13:2)。如果美国的投票是法律规定的(就像阿根廷和卢森堡等国家一样),那么美国基督徒就有源自圣经的投票义务。但投票不是法律规定的,所以对我们来说这就不是源自圣经的公民义务。
因此,我们中许多人确实有投票的公民权利,但圣经没有规定必须使用这个权利。保罗有律法赋予的权柄(权利),但他故意“不使用”(林前9:15)。如果神所赐的权利我们都可以不使用,那么国家所赐的权利我们就更在道德上没有义务使用了,因为它们只是权利而已。
接下来,我们要问,投票是否是一个源自圣经的公民责任呢?恐怕我们没有清晰的论据来讨论这个问题,基督徒也很难在这个问题上达成一致。不过我要指出,如果公民责任和公民义务对基督徒来说道德约束力是一样的,那么我们就有义务履行所有的公民责任。但很少有基督徒会坚持认为公民责任是道德义务。
例如,考虑一下保卫国家的责任。“在美国历史的大部分时间里,” 中将大卫·巴诺(Lt. Gen. David Barno)和诺拉·本萨赫尔(Nora Bensahel)说,“在战时服兵役被视为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那些通过入籍程序成为公民的人甚至被要求宣誓:“当法律要求时,我将代表美国携带武器;或当法律要求时,在美国武装部队中从事非战斗性服务;或当法律要求时,在文职人员的指导下从事对国家有重要意义的工作。”
不过,大多数美国人并没有这样的义务。自1973年结束义务兵役制后,国家的军事防御工作一直由志愿者来完成,这些人是自愿选择参军的,这不是他们的法律义务。至少在和平时期,参军被认为是一种公民责任而不是公民义务。但如果圣经定规了公民责任也是基督徒义务,那么所有身体健全的基督徒都有服兵役的道德义务。即使是那些认为服兵役应该是强制性的基督徒,也没有按照他们的论证逻辑得出这个结论。
那么,为什么同样的一些人说基督徒有义务投票,但没有义务参军呢?他们所给出的理由通常更多的是基于实用的标准,而不是基于圣经的道理。例如,他们可能会说,投票比服兵役需要的委身要少得多。这当然是对的,但与问题的关键无关。难道圣经要我们选择只是履行对我们要求不高的公民责任作为义务吗?
将投票视为圣经义务的动机,是源于一种高尚但被误导的应用圣经命令的企图。例如,圣经确实告诉我们,我们要行公义和做正确的事(耶22:3),要行事公正、要好怜悯(弥6:8),这些都是我们必须遵守的命令。但是,基督徒对于履行这些命令的最佳方式可以有不同的意见。例如,这些命令要求我们反对堕胎。这是否意味着每个基督徒在道德上都有义务参加人行道上的抗议活动或在危机怀孕中心做志愿者?大多数信徒都会同意,虽然每个基督徒都应该反堕胎,但反堕胎的执行方式对每个基督徒来说可能有所不同。
另外,在这个问题上,我们不应该把神赐予的命令与“观点”或“所疑惑的事”混为一谈(罗14:1)。既然,我们已经看到,在美国,圣经并没有命令我们必须要投票,这是一个“所疑惑的事”,要由个人决定。这与保罗在罗马书14:5中的指示相似:“有人看这日比那日强;有人看日日都是一样。只是各人心里要意见坚定。”如果我们不应该在遵守宗教礼仪因为分歧而冲突,我们更不应该因为对民事礼仪的观点不同而冲突。
如果我们确信投票是爱邻舍的重要方式,我们可以采取很多选择。我们可以说服人们去投票。我们可以解释为什么这是一种有益的做法。我们甚至可以鼓励他们投票给某个特定的政党或个人。但我们不应该做的是在基督徒弟兄姊妹的良心上施加超出圣经允许的重担。
译:DeepL;校:JFX。原文刊载于福音联盟英文网站:Why Christians Are Not Morally Obligated to Vo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