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4 年,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波特·斯图尔特(Potter Stewart)在定义何为淫秽或硬核色情内容时说过一句话:“看到了自然就知道。”在性解放运动之前,这种说法对斯图尔特本人,甚至对一般的美国人来说,或许都是有道理的。但几十年过去了,随着媒体、时尚以及其他文化领域越来越无底线,我们对性道德沦丧已经变得麻木不仁——虽然亲眼目睹,却视而不见。
色情内容、“性服务”(比如OnlyFans平台)和LGBT+意识形态的普及,已经严重削弱了我们的道德判断力。在这种情况下,多配偶制、恋童癖和乱伦等罪行也离我们的生活越来越近。有人可能会说这是在制造恐慌,或是犯了公共讨论中常见的“滑坡谬误”。但如果你仔细分析美国的法律、民意调查数据和媒体现状,再结合对人性和罪的神学认识,就会发现这种发展趋势不但可以论证,而且显而易见。
这些罪行都可以从自然法则的角度进行论证,而普遍启示和特殊启示之间也并不矛盾。面对当今社会的种种异教行为,基督徒必须挺身而出,捍卫一夫一妻制、男女婚姻的神圣性以及贞洁的美好。因此,我们需要从圣经和神学的角度来回应多配偶制、恋童癖和乱伦这些问题。
虽然多配偶制在美国仍然不合法,但开放式关系、多元恋爱等各种非一夫一妻的关系形式却日益普及。目前,多配偶制主要在撒哈拉以南非洲的穆斯林群体中比较常见,在世界其他地区则较为罕见。不过,2020 年盖洛普的民意调查显示,五分之一的美国成年人认为多配偶制在道德上可以接受(这一比例比 2003 年上升了 13 个百分点)。一些广受欢迎的真人秀节目,如《单身汉》(The Bachelor,2002-2024)以及最近播出的《摩门教妻子们的秘密生活》(The Secret Lives of Mormon Wives,2024)和《从双人到三人行》(Couple to Throuple,2024),都在不知不觉中让非一夫一妻的关系变得“正常化”。
在LGBT+群体中,让非一夫一妻制成为性取向正当表达的努力尤为明显。与此同时,右翼男性主义阵营中也出现了一些不太为人所知的支持声音。比如安德鲁·泰特(Andrew Tate)就宣称多配偶制“完全正常”,并认为“西方世界如此堕落,就是因为不让男人遵从自己的天性”。这种现象甚至蔓延到了福音派基督教圈子——富勒神学院(Fuller Theological Seminary)的教会历史教授文斯·班图(Vince Bantu)最近就被指控实践和支持多配偶制。
长期以来,人们一直在争论多配偶制是否有圣经依据,因为圣经中确实记载了不少敬虔之人都有多个妻子,如亚伯拉罕、雅各、大卫、所罗门等。而且,旧约中虽然有诸多关于婚姻和性的律法,却没有一条明确禁止多配偶制。就连新约中对一夫一妻制的明确要求,也仅仅出现在对执事和长老的规定中。
但这些论据都过于简单化地解读了圣经,忽视了圣经传达信息的多样性。要知道,很多教义虽然在圣经中并非明确记载,但其实是清晰可见的(比如三位一体)。正如威斯敏斯特信条所说:“上帝全备的旨意,也就是关于祂自己的荣耀、人的得救、信仰和生活所必需的一切事,或已明确记载于圣经之中,或可用合理的推论,由圣经引申出必然的结论”(1.6,强调部分为编者所加)基于这一原则,下面我们就来看看反对一切形式非一夫一妻婚姻的三个基本论据。
第一,上帝所设立的婚姻制度,本是一男一女之间的盟约,多配偶制是在人类堕落后才出现的。就像耶稣在谈到离婚问题时所说:“摩西因为你们的心硬,所以许你们休妻,但起初并不是这样。”(太 19:8)同理,上帝虽然容许多配偶制和纳妾制,但从起初并非如此。圣经明确指出:“人要离开父母,与妻子连合,二人成为一体。”(创 2:24)
第二,圣经作者常常通过讲述故事来传递伦理教导。虽然经文不一定会明确指出某人的行为在道德上是对是错,但从这些行为带来的后果中,我们可以看出什么样的品德值得效法,什么样的恶习需要悔改。圣经中第一个实行多配偶制的是拉麦,而他是个邪恶的人(创 4:19)。每当一个族长娶多个妻子,总会带来嫉妒、怨恨和偏心(比如《创世记》29-30 章的记载)。多配偶制从来没有被描绘成一种好的制度,反而总是伴随着负面影响。而且圣经明确禁止君王多立妃嫔(申 17:17)——大卫和所罗门都因违背这一命令而遭受苦果。
第三,执事(提前 3:12)和监督(第 2 节;多 1:6)必须是一夫一妻的,因为他们要以敬虔的生活作为榜样。他们必须只作“一个妇人的丈夫”,正如他们必须有节制、自律、好客,不贪财、不好争竞一样。这些并不是特殊要求,而是对一个成熟基督徒的基本要求。牧者和执事要效法基督,正如基督只有教会这一个圣洁的新妇(弗 5:21-33),为要引导基督徒也在婚姻中持守忠诚。
由此,我们可以通过“合理的推论”得出结论:基督徒不应当实行多配偶制。
虽然在现在的美国,乱伦看起来是难以想象的事情。但从“爱就是爱”这种观念出发,乱伦不过是一步之遥了。
虽然乱伦在西方文化中仍是禁忌,但在北非和中东地区,近亲结婚却相当普遍。比如巴基斯坦高达 61.2%,科威特 54.3%,卡塔尔 54%,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50.5%,苏丹和南苏丹 50%,阿富汗 49%。在更东边的印度——这个全球人口第一大国,有超过 5000 万人(占总人口 7.5%)生活在乱伦婚姻中。在西方,由于大多数儿童性侵案件都是由亲属所为,非自愿的乱伦行为十分普遍。但现在我们越来越需要强调:即便是双方自愿,乱伦也绝对不可接受。
在娱乐作品中,乱伦题材也越来越常见,比如《权力的游戏》(Game of Thrones)。虽然这可能更多是为了博人眼球,而不是刻意让乱伦正常化,但这种内容确实存在——至少说明我们的文化在不断突破性变态的底线。难怪在主流色情网站上,以乱伦为主题的内容(俗称“伪乱伦”)已经成为最热门的搜索类别之一。研究显示,“家庭相关的色情内容”增长了 178%,而且在年轻人购买的内容中,每十个就有一个是“伪乱伦”题材。
我们甚至还出现了一种新型的性交易:“干爹”和“干妈”。这些年长的“金主”通过提供经济援助来换取性服务。如果你不常上社交媒体,可能不会意识到这种现象有多普遍。但对Z世代来说,“妈咪”“爸爸”这样的亲子称谓已经带上了某种性暗示——这表明我们已经生活在一个被“伪乱伦”文化侵蚀的社会中。
圣经在新约和旧约中都明确谴责乱伦。《利未记》18:6中,上帝禁止乱伦:“你们都不可亲近骨肉之亲,露他们的下体。我是耶和华。”随后的经文(7-18 节)详细列举了哪些关系是被禁止的。在新约中,施洗约翰因抨击希律王娶弟妇为妻而丧命,用生命捍卫了婚姻的神圣(可 6:17-28;参见《利未记》18:16)。在《哥林多前书》5:1,保罗严厉责备教会说:“风闻在你们中间有淫乱的事,这样的淫乱连外邦人中也没有,就是有人收了他的继母。”(参见《利未记》18:8)由此可见,圣经对乱伦的立场始终如一:这是罪。
就像多配偶制一样,即便在某些地方没有明确禁止,通过合理的推论,我们也能从圣经的叙事中看出乱伦是错误的。例如,罗得的女儿们灌醉父亲并与他发生关系(创 19:30-35),犹大与儿媳他玛同寝(38:18),暗嫩强暴同父异母的妹妹他玛(撒下 13:7-14),这些故事都带有明显的负面教训。我们应当用《利未记》的律法来理解这些记载。
就算是亚伯拉罕与撒拉的例子——她是亚伯拉罕的同父异母妹妹(创 20:12),我们也要明白,当上帝在亚伯拉罕 75 岁时呼召他的时候,他们已经结婚了(12:4)。当时耶和华对他说:“你要离开本地、本族、父家。”(第 1 节)而他的父家“是侍奉别神的”(书 24:2)。就像他后来的子孙一样,亚伯拉罕也是从一个拜外邦神的地方被拯救出来,进入与耶和华的约中——这个约要求他受割礼,象征着他在性与生养的方面唯独忠心于上帝。
从抖音上的舞蹈,到《娇娃们》(Cuties,2020)、《可怜的东西》(Poor Things,2023)和即将上映的《米勒的女孩》(Miller's Girl,2024)等电影,再到一些涉及性内容的儿童读物,各类媒体对未成年人的性暗示俯拾皆是。最近,好莱坞热衷于描写“姐弟恋”(指年长女性与可能与自己儿子同龄的年轻男性发生关系),这正说明了年纪较大的成年人对年轻身体的欲望正在被逐渐“正常化”。
在教育领域,美国已有五个州(加利福尼亚州、俄勒冈州、华盛顿州、科罗拉多州和伊利诺伊州)采用了“全面性教育”(Comprehensive Sexuality Education,CSE)。这种教育让青少年的性行为变得“正常”,并推广进步主义的性别意识形态。比如现在广泛推广的儿童“性别肯定护理”,包括社会认同、阻止青春期发育、激素治疗、“上身”和“下身”手术等。加州等地最近还在推动在儿童和父母之间建立“保密墙”,进一步削弱了对未成年人性行为的法律约束。
今年 11 月,加州居民将对第 3 号提案进行投票。该提案试图删除加州宪法中“婚姻是一男一女结合”的表述。这不仅仅是为了配合最高法院 2015 年“奥伯格费尔诉霍奇斯案”(Obergefell v. Hodges)的判决。根据选民指南中的反对意见:
第 3 号提案取消了所有关于婚姻的规定,这将为童婚、乱伦和多配偶制大开方便之门。虽然同性婚姻已经合法,但该提案还要修改加州宪法。通过让父母变成可有可无的角色,这项提案将使儿童处于危险境地。这项草率的提案将严重损害家庭和社会。
这份由加州家庭委员会(California Family Council)支持的声明,表达了我们必须具备的远见。如果我们不仅否定圣经对婚姻的定义,而且否定对婚姻的一切定义,这将带来什么样的后果?
在当今社会,“尊重当事人意愿”这一理念已深深植根于我们的文化中。然而,对于那些无法表达自己意愿的人群,我们却未能给予充分的保护。正如一位学者所指出的:“从法律角度来看,一个人要想做出有效的同意表示,必须具备理解婚姻基本责任的认知能力,并能够自主做出结婚的决定。”这一原则不仅适用于婚姻,也应当适用于所有与性相关的决定,包括性别肯定治疗在内。
有人可能会说,在圣经时代,年长男性与未满 18 岁的女孩结婚是很普遍的现象。但问题的关键并不在于具体的法定同意年龄。一个人在 18 岁生日那天并不会在认知能力上有什么突飞猛进的变化,但我们仍然需要通过立法来保护所有未成年人的尊严,确保他们具备足够的判断力,能够对婚姻相关事务做出理性决定并履行相应义务。
近些年来,有些人试图为恋童癖正名,甚至主张不再视其为犯罪。他们把恋童癖者称为“被未成年人士吸引的人”,似乎这只是众多性取向中的一种。然而数据显示情况令人担忧:根据英国 41 个警署的统计,2018 年至 2022 年间,网络诱骗犯罪案件增长了 84%。互联网的普及导致此类犯罪呈现爆发式增长:每天约有 50 万名不法分子活跃在网上,约 89%针对儿童的性骚扰都发生在网络聊天室或即时通讯软件中。更为触目惊心的是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比例:每五个女童中就有一个,每二十个男童中就有一个在成年之前遭受过性侵害。
自早期教会开始,基督教就对恋童癖持明确立场,将其视为极其邪恶的重罪。在最早期的基督教文献之一《十二使徒遗训》(Didache)中,就在“重大的严禁之罪”类别下明确禁止这种行为:“你们不可行虐童之事”(paidophthoros)。这个词有时会被译为“恋童癖”(paiderastes),指的是成年男性与年幼男童发生性关系的古代说法。虽然这种行为在希腊罗马世界曾广泛存在,甚至备受推崇,但基督教团体却坚决反对。许多教父不仅谴责这种行为,还特意创造了一个新词:paidophthoros。他们没有使用带有“爱童者”含义的“恋童癖”(pederasty 或 pedophilia),而是选择了 paidophthoros 一词,意为“性虐待/败坏儿童者”。
虐待儿童的恶行尤为可憎。神学家巴文克(Herman Bavinck)将与儿童发生性关系归类为“违背自然的罪”。《雅歌》中多次告诫人不要过早唤醒爱情(参见《雅歌》2:7,3:5,8:4),那么对于那些在儿童尚未自然成熟前就唤醒所谓“爱情”的人,我们就更应该予以严厉谴责。摩西律法中就有明确的反强奸条例(例如《申命记》22:13-29),我们也理当将与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视为一种强奸行为(即“法定强奸”)。正如耶稣所说:“就是把磨石拴在这人的颈项上,丢在海里,还强如他把这小子里的一个绊倒了。”(路 17:2)在上帝的国度里,那些软弱无助的人最为宝贵,凡是伤害他们的人必将受到应得的惩罚。
这些行为都扭曲了上帝对性关系的美好设计。它们不仅违背圣经教导,也违背自然法则,因为婚姻本是源于自然的制度。但仅仅认识到这一点还远远不够,我们还需要思考:作为基督徒,我们应当如何回应?
首先,在政治层面上,我们应当制定并强化法律,保护无辜和弱势群体,限制和惩处性变态行为,促进社会公共利益。我们要用手中的选票反对那些损害这些目标的政策,并勇于发声。作为积极参与社会的公民,我们要反对为这些行为“正名”,也要拒绝参与任何宣扬这些行为的娱乐活动。
在地方教会中,我们需要做好准备去服事那些犯下性方面罪的人,并回应他们行为带来的诸多难题:一个身处一夫多妻婚姻中的男人是否应该离婚?如果他们已经有了孩子又该怎么办?对于因乱伦或恋童癖而缔结的婚姻又该如何处理?如何妥善关爱受害者?如何学会宽恕加害者?这些都需要我们以智慧和勇气来面对。
在追求公义的同时,我们也承认没有人能超越主耶稣基督拯救和医治的大能。我们要有这样的胸怀:既将罪犯送进监狱,又去探访他们,向他们传讲基督使人从罪的捆绑中得释放的好消息。无论是一夫多妻者、恋童癖者还是乱伦者,都能因上帝的恩典而改变。正如经上所说:“你们中间也有人从前是这样;但如今你们奉主耶稣基督的名,并藉着我们神的灵,已经洗净、成圣、称义了。”(林前 6:11)
然而最重要的是,我们必须在个人和群体层面上“要逃避淫行”(第 18 节)。我们要用基督教性道德的美好来彰显福音的荣耀。婚姻的神圣性一直是、也将继续是任何繁荣社会的基石。我们需要建立坚固的婚姻关系。在这个性道德混乱的世代,已婚的弟兄姊妹能做的最好的事,就是做一个忠实、有爱心的配偶。要把这一点教导给孩子们,活出美好的见证给身边的人看,用婚姻的神圣之美来影响网络空间和文化艺术领域。
对于单身的人来说,你们可以通过持守圣洁来彰显基督教性道德的美好。单身弟兄姊妹能做的最好的事,就是做一个忠心、有爱心的主内家人:远离色情、手淫,不要被放纵自我的想法所诱惑,也不要降低对性的神圣看法。
无论你现在处于什么样的境况,你都能用生命向这个世界作出见证。让那些不明白性关系远不止于性,也不知道耶稣已经完全满足我们需要的人,看到什么是真正的忠心。
译:MV;校:JFX。原文刊载于福音联盟英文网站:A Christian Response to Polygamy, Incest, and Pedophilia.